PT画质助手 用户使用协议

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20 日 |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20 日
【首部及导言】
欢迎使用 PT画质助手 软件及服务。本协议由 周口市箕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与您(以下简称“用户”)共同订立。本协议与 《PT画质助手 隐私政策》、《PT画质助手 账号服务协议》 及 《PT画质助手 会员付费服务协议》 共同构成约束双方的完整法律文件。若本协议与各项专项协议(会员协议、账号协议、隐私政策)在具体专项业务约定上存在冲突或未尽事宜,以对应专项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协议范围与服务授权

1. 协议适用:本协议适用于用户下载、安装、使用本软件的全部行为。

2. 使用许可:我们授予用户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非排他性及非商业性的软件使用许可。用户可在合法拥有的设备上为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本软件,账号具体支持同时登录的设备数量限制遵照 《PT画质助手 账号服务协议》 执行。

二、软件的获取、安装与更新

1. 正规获取:用户应当从官方网站或经授权的正规分发渠道获取本软件。从非官方渠道获取的安装包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我们不保证其功能正常,亦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数据丢失风险。

2. 软件更新:为优化服务与保障运行安全,我们有权对软件进行版本迭代与功能优化。旧版本软件可能在后续停止维护,建议用户及时升级至最新官方版本。

三、用户行为规范与服务性质

【服务性质与边界说明】
本软件系提供特定配置管理功能的工具类产品。请您知悉并理解,本服务不涉及且不提供任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及网络社交功能。您的账号仅作为使用本服务及确认相关权益的授权凭证,不具备任何公开展示属性,亦不涉及与其他用户之间的数据共享或信息传输。

用户在使用本软件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 删除本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所有权标识;
  2. 对本软件进行反编译、反向工程、破解、解密或试图提取源代码,或篡改账号验证逻辑;
  3. 修改、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或数据,制作、传播任何第三方插件及外挂程序,或利用系统漏洞批量非法生成账号、刷取会员权益/卡密(CDK);
  4. 利用本软件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5. 在享受服务期间,无事实依据恶意采取虚假投诉、非正当途径恶意退单拒付等行为,干扰正常运营秩序及破坏公平诚信。

若用户违反上述约定,我们有权视违约情节采取警告、限制登录、中止服务或封禁账号等措施,并依法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违规处置存在异议的,用户可通过官方客服邮箱提出申诉。

四、知识产权与账号安全

1. 知识产权归属:本软件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归 周口市箕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所有,受法律法规保护。

2. 账号安全管理:本软件账号依据 《PT画质助手 账号服务协议》 自动创建。用户应妥善备份账号密码或绑定电子邮箱。若用户未绑定邮箱且未备份账号密码,在设备环境变更、系统刷机或清空数据后将无法找回原账号,相关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免责声明

1. 工具属性与环境兼容:本软件仅提供设备本地文件管理工具服务(配置文件处理严格在设备本地进行,无外部存储或隐私收集)。受设备硬件差异、操作系统底层权限策略及第三方应用版本变动等客观环境影响,我们不承诺本软件对所有设备型号及第三方应用所有版本具备完全的兼容性。

2. 第三方规则注意义务:用户使用本软件管理设备本地配置文件时,应自行确保操作符合其所使用的第三方应用服务规则。因用户违反第三方规范、不当配置所引发的账号风险,原则上由用户自行承担,我们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3.1 出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管制行为、战争、法律法规调整等)导致服务中断或延误的,我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免除违约责任,但将竭诚在第一时间配合相关部门排查并争取恢复服务。

3.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下列非经营者过错的情形导致服务中断的,我们依法免责:

六、协议的变更与修改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或软件运营及商业策略的需要,我们保留适时修改本协议条款的权利。

2. 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我们将在本软件内显著位置(如首页公告、弹窗提示等)提前至少七日进行公示或通知。

3. 如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在协议生效前主动停止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若您在变更内容生效后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约束。

七、法律管辖与联系方式

1. 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协议签订地:本协议签订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3. 联系方式: